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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8-04-24 08:30  文章来源:湖滨区政府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优惠政策

1、工业企业征用土地(城市规划区以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可以优先办理征地手续。土地出让收益按摘牌价,除上缴省、市部分及支付农民土地补偿款外,政府收益部分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投资者经批准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交换和继承。
2、投资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按协议约定完成投资目标,第1至2年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3至5年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服务于湖滨区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所获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所有项目审批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零距离接触”和“一条龙服务”等措施,按照投资者要求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办结。
项目建成后,实行挂牌保护政策,区直有关部门需要到企业检查的,应当经区优化办批准,否则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区内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
有关部门免费为企业员工提供岗前军训、岗前培训,免费为投资者和食品加工企业职工定期体检和办理有关证件。
区属学校、幼儿园为投资者子弟义务教育、入园提供优质服务,免收学杂费。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学校、幼儿园。
凡在湖滨区投资新建企业,取得合法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场所的投资者,其本人和直系亲属以及企业需要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可以随时办理户口迁移、“农转非”等相关手续。
4、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国际或国内500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以知识产权形式投资入股企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带动力强的重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奖励办法

5、街道经济税收的构成包括来自工业、三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销售形成的收入。超额完成当年税收任务的,按超出部分的20%给予奖励。
6、工业企业年上缴区税收在30万元以上,三产企业年上缴区税收在15万元以上的,可以作为奖励对象。
企业超额完成当年税收任务的,按超出的部分给予奖励:缴税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超出部分的10%奖励;缴税在100万元以下的,按超出部分的5%奖励。
7、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进人20万元;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进人10万元;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进人5万元。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特别大,对经济社会发展拉动和支撑能力强的,应当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重奖引进人。
8、进三产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进人3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进人2万元。
引进经营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或引进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连锁品牌项目的,应当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重奖引进人。
9、争取农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政策性资金项目,属于经常性项目的,按超出上年部分的6%奖励(牵头单位奖3%,主办单位奖3%);属于一次性项目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3%奖励(牵头单位奖1%,主办单位奖2%)。
投资兴办农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经营性项目的,应当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外投资者和引进人给予优惠或奖励。
10、新办的一、二、三产业经营性项目,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不享受本规定的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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